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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电竞,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时间:2025-01-22 19:36:17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闻舆论监督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舆论监督的对象有着特定的指向性,它是指社会生活当中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其重点对象是涉及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权力的执掌者、执行者。①

  新闻评论,作为报纸的灵魂和旗帜,是表达立场和观点最直接的手段,具有论述的说理性、观点的针对性及行文的逻辑性等特点,能够做到观点明确、集中,直指要害,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公共权力的社会责任,是极其有力的传播形式。

  自2003年《南方都市报》开辟时评版以来,掀起了一股时评热潮――《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纷纷于次年开辟评论版。三家报纸凭借这股至今仍热情不减的潮涌的推力稳固占据广州最具影响力的报媒,同时也为新闻舆论监督开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三家报纸,一家代表转型中的党报、一家代表晚报、一家代表新兴的市场报,研究其新闻评论对政府监督的现状是尤为必要和具有代表性的。

  综观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1)研究舆论监督的学术专著、论文较多,但对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功能的研究较少,现有的如王朝丽:《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作用――以时评版为例》,李丹:《新闻评论的舆论引导》等少数几篇论文谈到了新闻评论进行舆论监督的特点、加强其监督作用的一些途径和数据、指标评论的基本原则等问题,但都不够深入,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支撑;(2)对新闻媒体监督政府的研究少之又少,仅有杨宏雯:《新闻监督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有效方式》,尤光付:《舆论如何监督政府:比较中的思考》等寥寥几篇,不足以全面描述当前我国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现状以及建立起相应的理论架构。基于这一现状,本研究运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尝试借用数据描绘广州三大报纸――《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状况,并试图依据理论寻找各自或共同的不足之处以求新闻评论监督的有力进步。

  本文选取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所有公开发行的《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采取抽样方法:一个星期归为一个群组,以2009年6月第一个星期为起点,以3个星期为间隔进行等距抽样。组成84份总样本,共517篇评论。

  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时评对政府的舆论监督情况:有关政府评论的数量,对其进行频数分析;有关政府评论与地域的相关性,对其进行对应分析。

  统计三报对政府的评论分别占其总评论数的比例、以及这些评论的对象分别涉及公共权力的哪一方面:政策制定、政府行为、官员作风还是其他。并进行比较分析。由此可以看出各个报纸对政府评论的重视程度,以及侧重关注政府的哪一方面。而社论作为报纸的一面旗帜,它“是表达报纸立场的基本手段,是报纸存在的基本理由”②,其对政府评论的数量更体现了报纸的主张。因此,对所有有关政府评论进行数量统计,再结合有关政府的社论数量统计,能较全面地反映报纸对政府监督的重视程度。

  报纸作为地域性很强的媒体,一般影响力限于本地区,这决定了报纸更关注本地,对本地政府的监督也理应更具有效力。不过,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存在,报纸在监督本地政府的时候往往有些难度。把三报的评论作为一个整体以代表广州报界,对有关政府评论与所涉地域进行对应分析,从而能真正反映出报纸对政府监督的情况,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地区舆论监督环境的宽松程度。

  从图表1可以看出:评论的选题是否是对政府工作的评论,三报在这一点相差不大,对政府的评论都占到了总数的一半以上。相对来说,《广州日报》对政府工作评论的比例稍高于其它两报(占57.7%),均高出其他两报5个百分点。

  在图表2对社论单独统计中,《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的社论涉及政府工作的比例竟然高达70%以上,由此可知,两报都很重视通过社论对政府进行监督,以此来增添监督的分量。

  综上,三份报纸对政府的评论都超过半数,《广州日报》在总体上略胜一筹。但《广州日报》的社论对政府评论的比例基本和总体评论保持一致,稍有不同的是,《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的这个数字却上升了15%―20%。从社论的地位和作用上看,它应当在监督政府工作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更为重视,而作为机关报的《广州日报》这一方面还做得不够。

  图表3表明,三报最为关注的都是政策制定,占50%左右(分别占到45.3%、52.3%、52.3%)。在政府工作其他方面,《南方都市报》相对更重视对政府行为的评论(28.1%),分别高出《广州日报》和《羊城晚报》4个和8个百分点;《广州日报》相对其他两报更为注重对官员作风的评论(31.4%),分别高出《羊城晚报》和 《南方都市报》8个和16个百分点。

  从图表4可知,三报对政府政策制定的监督占比都达六成以上(64.3%、64.7%、62.5%),更为明显地体现了对这一方面的侧重。

  舆论监督的作用就在于促进决策民主化及防止和制约腐败。“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前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效果的监督,对于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因此,对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都应该是主要方面。

  综上,三份报纸对政府的政策制定都表现了更大程度的关注,这一点在社论上体现得更为突出。并且三报对政府工作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占比都不小,只是各自侧重不同:《广州日报》相对更侧重对官员作风的评论,《南方都市报》相比更重视对政府行为的评论。

  异地监督是中国时评的一种独特的现象。网上刊物《世界商业评论》2005年4月刊出《中国时评之10大怪现状》提到时评喜欢异地监督的“怪现象”。文章指出,“在很多的时评编辑和老总看来,本地时评很容易得罪本地人,特别是惹领导不高兴,而异地时评不会出现这些麻烦。时评喜欢异地监督的恶果是:时评的实用丧失殆尽。”③

  异地监督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地方性报纸不关注应该产生现实社会影响的本地问题,而因为受到本地权力部门制约转而把主要注意力都投向外地,本地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充分的挖掘,人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尊重;二是地方性报纸异地监督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外地的采访受到当地权力部门的限制,实施起来困难较多,而且跨地区的报道在本地产生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地方保护主义是阻挠当前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对本地监督力度的加强才是真正地落实了舆论监督,才是行使了媒体应有的监督责任,才发挥了舆论监督应产生的作用。如2009年9月底持续到12月的广州番禺建垃圾焚化炉风波,因为广州本地媒体的强劲的报道,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取消焚化炉建设,本地媒体的舆论监督产生了改变政策的巨大影响。④这既说明了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对本地监督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也体现了舆论监督要求政治环境宽松。所以,营造一种健康良性的舆论环境,媒体才能更好地施展才能。

  为深入研究三大报评论地域与对政府工作监督内容的关系,本文对两者进行了卡方分析,结果证明两者相关(皮尔森系数为0.000)⑤。

  就评论地域和对政府工作监督内容作对应分析,得出两者的相关性是距离越近,相关性越大。关于政策制定的评论,所在地域主要是国家、省内两方面,而关于政府行为、官员作风的评论多是在省际(即异地)范围。我们强调本地监督的重要性,在对省内范围的监督中,主要评论内容是政策制定,但是却缺少政府行为和官员作风内容。这说明本地对这两个重要方面监督力度不够。可以推测,官员作风、政府行为都是政府监督的敏感区域,这两个空白体现了这方面的舆论环境还不够宽松。

  本文对《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三大报纸的新闻评论进行了数据统计,就其对于政府的舆论监督进行了定量分析。

  首先,明确有效的指标分析,是对研究目标进行科学测量的基础。通过设计关于政府的评论数量,政府评论与地域的相关性两方面的指标,较全面地了解报纸评论对政府监督的情况。并且,考虑到社论的特殊地位,对其单独进行分析,又将其与总体情况做一对比,丰富对本研究问题认识的层次,后续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测量工具。

  其次,在学界对于媒体舆论监督的相关研究中,多从理论层面关注媒体对政府进行的舆论监督,而缺少定量研究来呈现实际面貌。本文运用频数分析发现,三报都很重视对政府进行监督,代表传统晚报的《羊城晚报》和代表新兴市场化报纸的《南方都市报》则尤其重视运用社论的形式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而三报都把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心放在了决策制定上面,这一点在社论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三,相关研究较少就文本检验媒体是否做好舆论监督,即如何评价媒体的舆论监督,更缺少站在宏观的视野上,探求地区舆论环境的宽松程度的研究。本研究通过对应分析的方法,发现报纸对本地政府的监督虽然紧紧围绕关键的政策制定,但较少涉及官员作风、政府行为,与之相反的是,对外省的官员作风和政府行为却评论较多。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报纸对本地的监督很难落到实处,无法真正作为本地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从而达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

  ①许新芝、罗朋、李清霞:《舆论监督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70

  ②王泰玄,《报纸的社论与社论版》[J].《国际新闻界》,1983(3):52

  ④图夫,《为番禺庆功,别忘了花都李坑》,《南方都市报》,2009-12-22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建设取得很大进步,公众的政治参与意愿逐渐增强。列宁对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有过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要确立民主,必须群众自己立刻从下面发挥主动性,实际参加一切国家生活。”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互联网的出现为社会民主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平台,为公众监督提供了一个较为自由的话语空间,使人们直接进行监督成为可能,激发了人们的参政热情,实现了舆论监督主体的公共性,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监督方式—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是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周甲禄在其著作《舆论监督权论》中指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借助互联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众人物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示、批评、建议的行为,是公众通过互联网形成舆论进行监督的行为,是新时期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网络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进行褒贬和评价,通过网民的互动和交流形成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

  1.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38亿。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成本更低,因此公众参与监督的门槛也更低。通过网络载体,无论你身处社会的哪个阶层、哪个行业,无论你的教育背景,知识构成如何,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参与社会热点问题事件的讨论、评价,并且针对不同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见解。

  2.监督内容的广泛性。高度开放、透明度极强的虚拟网络空间给公众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网民信息时,无需透露真实姓名和身份,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上的信息传播者。正如万维网的发明者伯纳斯·李所言:“在网上,任何一个人都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从时事政治到国计民生,从道德到法律,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3.传播速度的迅捷性。在舆论形成的时效上,网络媒体具有迅捷性的优势。报纸传播信息受到出版和发行时间的制约,广播和电视播报同样也受到播出时段的限制。相比之下,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信息传播时间与空间上的局限,在信息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几乎没有时滞,缩小了公众传播和接收信息的距离,加快了网络舆论的形成速度。

  4.意见反馈的交互性。网络传播的最大特点是双向互动性。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方式基本是被动的。开放的网络平台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公众享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公众既可以是信息的接受者,又可以是信息的者。正如陈力丹所说,“在网络上,所有用户都可以自由地选择接收的信息和表达观点,所有用户既是传播者也是接受者,逻辑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相互探讨、争论,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随之不断壮大,然而法律对于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有效规范与保障的步伐相对滞后。一方面缺少对舆论监督的主客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清晰界定,另一方面缺少对网络暴力的有效制裁,特别是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侵权现象泛滥,没有明确的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和调控。这极大地增加了公众受到网上不法言行侵害的概率和机会,引发人们对滥用网络舆论的忧虑。可以说,网络舆论监督是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稍有偏离,就可能给公众造成困扰。

  网络舆论监督主体成员组成复杂,结构多样,同时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使得网民在匿名的情况下真实或虚假地发表自己的想法,网络上发表的内容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各阶层、群体利益的调整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与日俱增的生活压力,网络给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积累了心理压力又无处宣泄的人提供了一个绝佳的释放出口。一些人在网络匿名的掩护下,大肆渲染一些病态心理,发泄在现实生活积累的不满和怨恨。更有甚者通过网络宣扬恐怖、暴力、、迷信等低俗之风,传播各种消极、低迷的观念。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诚信品质,使其陷入非正义非道德的伦理困境,从而降低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公信力。

  网络是一个大的信息“收容器”,许多网络信息传播者为吸引他人眼球,利用互联网虚假信息将信息发酵放大甚至变形,或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或有意编造新闻大肆炒作,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网民具有从众心理,因此舆论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事实支撑而容易走向偏差。不知情的民众在网络舆论中盲目地跟从,在意见表达过程中由于非理性因素作梗,而一旦偏激或极端情绪化观点占据了上风,便会影响整个舆论氛围,最终将网络舆论监督引入歧途,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

  真实可靠的信息是网络舆论权威性的源泉。然而海量网络信息时常出现重复、失真等现象,不仅使受众易于陷入注意力分散的困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公众对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此外,在很多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中,网民缺乏专业的眼光公正对待,往往夹杂着自己的主观情绪,占据道德或正义的制高点对监督对象及其行为任意评判,使得以维护正义为名的舆论监督偏离正轨。由于缺少专业的把关人,缺少理性的规范,网络舆论的产生往往激情有余而理智不足,自由有余而规范不足,网络舆论监督的信誉度倍受质疑,这将成为网络舆论监督发展中最为致命的软肋。

  任何文明社会都离不开法律,通过法律来进行社会治理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行法则,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日益重要的传播手段,同样需要法律来进行引导和规范。当前我国虽然针对互联网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处理网络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存在着调节性不足、适用性受限、操作性缺乏等问题。此外,许多法律法规在网络言论管控,著作权、隐私权保护,网上虚拟财产保护等领域尚存滞后。因此,加强对网络传播内容的有效监管,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加快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相关立法工作,形成完整、系统、全面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显得迫在眉睫。

  网络舆论监督的质量关键在于公民素养的高低。如果网络空间没有理性和负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存在,我们也很难期待用网络民主去推动现实社会中的良序民主。因此,引导公民理性地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键在于提高其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对网民开展道德和法律教育活动要常态化,使其熟悉网络法规和条例,促进发表网络舆论自律性的增强。其次,建立健全上网实名认证制度,力求杜绝网民以隐蔽身份发泄情绪或散布错误信息,防止网络舆情的偏差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再次,网民自身要学会自律,不盲目跟风。健康的网络舆论氛围,既需要刚性法律制度加以规制,更需要网民的柔性自律作为保障。

  目前来看,我国网络媒体对信息编辑过滤机制不完善甚至缺席,这是网络媒体权威性不足的根本所在。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加强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合作,能够使两者相得益彰,促使监督效果的最大化。相对于互联网而言,一方面传统媒体可以恪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对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甄别和过滤。另一方面,传统媒体对舆论监督事件的调查、原因分析、结果处理等方面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易于形成高质量的舆论监督。借力传统媒体的把关功能以及对事件的后续声援和跟进,有助于推进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转。

  网络化时代的媒体监督有利有弊,合理的舆论监督常常有助于解决公众质疑的问题;但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舆论监督,则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因此,如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舆论发展形势,建立舆论引导的新机制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强网络主流媒体的建设。网络主流媒体的知名度和品牌优势更容易得到网民的认可和信赖,因而往往成为网民获取信息、发表评论的首选网站。通过这些平台建立起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留意网络舆论的产生和发展,针对受众的疑虑展开严密的调查,对网络舆论的偏差和漏洞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以防止网络舆论走上极端,为社会和谐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其次,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面对鱼龙混杂的信息和言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肩负着传播绿色健康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重要责任,对受众的认识起着引导作用。因此,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助于对网络虚拟信息和网络舆论的控制和引导。

  我现任鸡东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电视台台长,负责鸡东电台、电视台的新闻宣传工作。1989年7月毕业于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大学本科学历,文学学士学位,主任编辑。参加工作十六年来,始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业绩突出,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挥了应有作用,是当地新闻宣传的业务骨干,多次获得省、市、县级的各种奖励。四年的大学学习,使我自觉地接受了党的理论、文化知识的熏陶,因而具备了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工作十六年来,我将满腔的政治热情付诸我所深爱的新闻实践工作中,无论是从事记者、编辑工作、战斗在新闻采访第一线,还是负责广播电视的组织把关以及两台的宣传工作,我都能把握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坚持党的“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宣传党、政府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成就,热情地反映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是上级组织和领导满意放心的“新闻宣传和新闻把关人”。为切实抓好两台的新闻宣传和对上报道工作,多年来,我始终坚持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无论日常工作多繁忙,我总是抽出时间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经常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理论和业务培训,丰富和提高自身的素质。与此同时,我把提高两台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好新闻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作为工作重点,狠抓编、采、播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制定了学习制度及目标奖惩责任制,按时定期检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断加强对新记者的业务指导,锻炼他们的业务能力。通过多方面培养,两台编、采、播人员的综合素质有了极大提高,成为非常有战斗力的集体,多次被县委、县政府和鸡西市评为先进集体。

  在十六年的新闻实践中,我充分发挥自身的文化专长,不断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冷静地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在全力做好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OB电竞,的新闻宣传同时,适时开办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如《关注热点》等,真正做到让领导满意,让群众满意。凡是全县重大的活动,我都亲临参加、亲自采写、亲自编辑,每次都能圆满地完成报道任务OB电竞,。电台全年发稿1300多篇,电视台发稿1200多篇,从未出现任何失误。在抓好本台新闻宣传工作的同时,我十分注重对上报道工作,成绩突出。鸡东电台连续十年对上报道在全省名列前茅,20__年发稿154篇,20__年发稿134篇。鸡东电视台的对上报道数量和质量也逐年提高,20__年在省电视台《新闻联播》中播发稿件53篇,20__年播发56篇,处于县级台前列。其中《五下乡活动农民点题》和《鸡东县党员干部帮助非典疑似病人解难题》等消息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播出,《领航工程、带民致富》、《公司联农户、共同奔小康》等消息在黑龙江电视台《新闻联播》头题配编后播发,在县级台非常罕见,反映强烈。20__—20__年在鸡西电视台发稿名列三市县、六区第一位。鸡东台的创优工作和广告创收工作也成效显著。两台每年都有5—6篇新闻作品在全省广播电视好新闻评比中获奖。

  在深入实际,搞好新闻的采写和组织工作同时,我还不断学习和钻研业务理论知识,用于指导自己的新闻实践,并积极撰写论文。20__年,我写的《切实办好县级台舆论监督类节目是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获全省优秀广播电视论文一等奖,是鸡西地区唯一的一个一等奖。《办好对农节目是县级台的主要职责》、《适应形势要求,搞好县级台深度报道》获全省广播电视论文二等奖。20__、20__年度先后被评为鸡西市广播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鸡东县“十大杰出妇女”、“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标兵等荣誉。

  多年的工作实践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有所进步。今后,我还要在学习与实践上多下苦功夫、真功夫,保证创作质量。

  20__年,两台的新闻宣传要围绕县委九届二次全会的要求来进行,紧扣“三年进入全省富县行列”这个主题,为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高扬主旋律,打好主动仗,进一步激发全县干部群众奋发向上、积极进取、脚踏实地、奋力拼搏的工作热情,同时继续加大对上报道力度,增加鸡东的知名度,切实发挥好新闻工作者应有的作用,不负县委、县政府的重托,不负全县人民的期望。

  党的十四大以后,国内新闻媒介双重体制的确立逐步成为现实,新闻事业基本上实行“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宣传报道上严格按照党性原则进行,在经营上自负盈亏;另一方面,伴随着90年代中后期晚报、都市报的异军突起,社会新闻成为此类报纸的主要新闻类型,与文娱新闻、体育新闻和服务信息一并为晚报都市报的崛起立下赫赫功勋。在以上两种背景之下,党报能否在报业的市场化过程中消除计划经济时期死板、程式化、高高在上的报道态度,继续发挥主流舆论引导作用,与党报对于社会新闻的报道取舍、报道数量和报道倾向密切相关。

  各级党报作为党的宣传阵地和舆论引导的介质,其版面内容并不局限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新闻也是现时期党报的报道重点。

  党报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其影响力来源于对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的解读,来源于对社会主流新闻、主流资讯的权威,来源于对民生、民意的人文关怀” 。因此,党报不能只连篇累牍地报道会议新闻、时事消息和理论文章,不能片面地理解党报主流化、精英化,而要在做到“三贴近”的同时切实做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在版面的吸引力上即是注重社会新闻的报道,营造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舆论氛围。党报要放下计划经济时期的架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注普通百姓群众的生活,吸引群众对于党报的关注和对于党报形象的认可。总括之,即党报必须关注反映社会基层群众生活的社会新闻。

  媒介“双重属性”的确立使各种媒体的竞争对党报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各级党报要想生存,必须直面市场竞争,接受众多媒体的挑战,与其它媒体公平地抢夺市场资源。党报如果不及时在办报思路上进行战略转型,不把社会新闻这个亮点展示出来,党报就会缺失色彩,就会彻底失去生存活力,因而就没有了与其它媒体竞争的实力。“所谓‘竞争’,说到底就是争夺读者(听众、观众)” ,党报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同时,必须考虑多数受众存在兴趣的社会新闻,培养稳定的受众群,提升竞争能力。

  党报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实现从传者为中心向以受众为中心的转变,在坚持“三贴近”的同时,要敢于选取吸引读者眼球的、领导和百姓关注的、具备新闻价值的社会新闻,使党报不同类型新闻的报道数量向良性的平衡发展。

  党报肩负着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职能,持续的正面的社会新闻能够形成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反作用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目标。党报在刊登社会新闻的时候要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处理新闻报道在可读性和思想深度、社会意义之间的平衡,注重社会新闻价值判断,真正实现党报在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舆论引导、宣传教化、文化传承等功能。

  党报伴随着我们党的成长,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党报所拥有的舆论引导优势和政策宣传作用是无可比拟的,尽管在一段时期党报成为呆板、老套的宣传代名词。作为主流媒体,在改革开放直至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的今天,党报仍然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是党的理论和国家政策宣传的主阵地,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这一点从《人民日报》以及各省市级党报的地位优势和版面内容可见一斑。可以说,市场经济体制下媒介的双重体制确立之后,党报的固有地位和作用非但没有减弱,反而加强了。

  传统晚报称社会新闻、文化新闻、体育新闻为自己的当家三大件;如今,时展了,报纸的理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社会、文化、体育新闻仍是当今晚报都市类报纸的主打新闻类型。问题在于,在目前的晚报都市类报纸中,无论是社会新闻,还是文化、体育新闻,存在严重的低俗、迎合之风――猎奇、猎艳、猎色、猎险、猎情等倾向突出。翻阅时下一些报纸的社会新闻版,交通肇事、骗子骗钱、凶杀、偷窃、婚外恋等等的报道占据了大部分版面。如果媒体的版面被诸如此类的新闻所占领,我们报道的格调就高不到哪里去,就会降低报纸的品位,更不用谈大众传媒的正面舆论引导作用了。

  “从社会新闻自身的特点看,只要新闻从业人员用心捕捉,精心编排,社会新闻的强烈教育意义和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还是可以充分发挥出来的。” 相比于晚报都市报的低俗化倾向,党报应该是做得比较好的报纸,这固然与党报的地位和形象有很大关系,但是党报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所起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下面以《新华日报》和《扬子晚报》2007年8月20日社会新闻报道内容 罗列如下:

  通过以上表格大致可以看出党报与晚报在社会新闻报道上的内容差异――前者以积极、正面为主,涉及社会保障、人才创新、环境保护、公共教育等方面,后者则消极、负面为重,包括交通事故、网友交往、生死存亡等社会不良现象。近年来,许多地方晚报都市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追求发行量和广告收入,置媒介的社会效益于不顾,一味迎合受众追求感官刺激、追求心理满足的猎奇心理,这种行为短期内对于大众文化是一种妥协和迎合,但对于社会文化的长远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是极其不利的。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党报对于社会新闻内容把关的正面倾向和积极的选取标准,这与党报的地位、所肩负的责任和社会功能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为部分晚报都市报的不良报道倾向提供了一个借鉴标准。在此,无论是党报还是都市休闲报纸,还存在一个将负面的社会新闻正面转化、积极引导的问题,一个合格的新闻工作者,“都期望对负面的新闻信息传播发挥出积极的认识功能、教育功能、激励功能,避免产生消极的破坏作用、腐蚀作用” ,这也是党报的新闻从业者必须面对的考验,因为,形势大好的报道并不能掩盖社会存在的丑恶因素,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只存在健康向上的赞歌,违背社会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负面现象也需要媒体加以关注,从而矫正和引导。

  尽管当前多数党报对于社会新闻的处理对于正面的舆论引导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新闻素材的选取、报道的角度和立场以及新闻价值的体现等方面,党报仍然要高度警惕当前业界的一些不正之风。

  今年七月份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所播出的“纸馅包子”的假新闻 一经查实,受到舆论的一致谴责,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严厉处罚。作为一家处于全国政治中心的卫星频道,“纸馅包子”事件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极度担忧,不仅阻滞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损害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声誉,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虚假新闻的不良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其一,虚假新闻不仅浪费了受众的时间和精力,更使他们的感情受到欺骗和伤害,直至造成思想行为方面的误导,有碍整个社会的常态发展。如上述“纸馅包子”的假新闻所造成的食品市场的恐慌和混乱即是一例。其二,虚假新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这尤其需要引起党报的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党报新闻传达的是党和政府的声音,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一旦虚假新闻越过把关的门槛在我们主流的各级党报媒体中出现,不仅破坏了人们对媒体公信力的长期认可,对受众心理和社会运行造成严重伤害,对于新闻界自身和政府的损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体现在假新闻影响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媒体的继续发展。

  作为党报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树立正确的新闻真实观,“真实,不仅是新闻的生命,也是传播新闻的媒体的生命、新闻职业者的生命” 。因此,新闻工作者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力求全面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真实性。党报的从业人员要从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修养,始终创作体现客观真实的社会新闻精品。

  随着媒介市场的发展,代表媒介整合成果和规模效应的传媒集团如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新华日报报业集团,一般有两大类报纸组成――党报和都市报,这两类报纸同属于一家报业集团管辖。在追求发行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客观要求下,都市报凭借轻松、活泼的社会新闻、娱乐新闻和服务信息受到城市市民群体中的大部分人的青睐和喜爱,如何在激烈的报业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成为党报不得不考虑的生存问题。面对受众普遍存在的猎奇心理和追求刺激的阅读兴趣,党报是迎合还是拒绝?答案当然是拒绝。作为社会公器的肩负者、作为社会舆论的引导者、作为联系党、政府和群众的纽带,党报必须客观、准确、正面报道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的社会新闻,选取具备较强的知识性、趣味性、休闲性、娱乐性的素材,力求科学有益、积极向上、有益于读者身心健康,避免造成社会的舆论误区和心理震荡,发挥舆论引导的先头兵作用。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都可以成为社会新闻反映报道的对象,同时,社会新闻的报道内容又是贴近大众生活的” ,党报报道中正面的积极的社会新闻能为党的中心工作找准目标,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而树立党报的良好形象;同时,只有抓好社会新闻,党报的喉舌作用才能真正显现,舆论引导才能落到实处,党报才能在激烈的媒介竞争格局中继往开来,大显身手。

  ①张英军.党报主流化不能脱离大众.传媒观察.2006(11).第31页.

  ③顾理平.社会新闻采写艺术.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④详见《新华日报》和《扬子晚报》2007年8月20日A06版和A10版.

  ⑤邓利平.负面新闻信息的多维视野.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⑥详见《京城“纸馅包子”假新闻出笼前后》.人民网(省略)《时政》综合报道.2007年7月19日.

  美国1964年的沙利文诉案对扩大和新闻自由。最终赢得诉讼,对增加媒体的信心,主动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讨论中,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媒体监督公众人物,发表批评性报道方面是媒体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沙立文诉《》案中首次确立“公共官员”的概念,当媒体面临侵权的问题时,常常以此作为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沙利文案已经成为争取新闻自由、的一个经典案例,自引进后就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并且出现了许多探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进“公共人物”的相关论文和著作。

  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首次在判决书中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该案的判决也在后来的名誉侵权案例中被多次提及,或被作为抗辩理由,或者是被作为判决的借鉴,普遍认为该案在我国有关人格权的判决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满足四个要件。首个要件即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而在该案中,范志毅只是提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报刊上发表的相关文章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却没有提出其名誉遭受损害的具体证据,因此法官不能认定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权成立。在范志毅一案中,《东方体育日报》发表的《中国战传闻范志毅涉嫌》一文中完全引用了《体坛周报》的文章,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的删减和修改。被告在文章中直接点明范志毅的名字是在分析的基础上得来,且并没有肯定其。该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并且没有侮辱范志毅人格的内容,因此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并不能认定被告侵权成立。此外,在接下来的几天之类,被告又发表了三篇连续性报道,对该范志毅传闻进行了跟踪报道,并澄清了范志毅涉嫌的传闻。

  我国媒介侵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媒体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没有过错,只要证明所发表的报道内容是真实的即可免责。在范志毅一案中,根据判词,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作出此判决是基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原告败诉的原因并非是因为他是公共人物,所以需要对媒体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即使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抗辩理由,法院也会认定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侵权不成立。

  相比较而言,公共利益作为抗辩理由似乎比“公众人物”作为抗辩理由更能为人所理解和接受。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曾经指导的一项对800起媒体被诉侵权案件的统计中,使用公共利益作为抗辩理由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是47%,而使用公众人物作为抗辩理由所得到的比例则只有3%。在范志毅一案中,尽管在判决书在最后一点提及了“公众人物”这一名词,却并没有对这一概念做一个明确的定义,其最终落脚点也是在公共利益上。

  在沙利文诉案件之前,媒体只有证明自己刊登的文字全部属实,才能证明没有构成对沙利文的诽谤,没有损害他的名誉和地位。而在沙利文一案后,媒体获得了很大的权利,当公众人物诉媒体诽谤时就需要证明媒体对其的报道存有“实际恶意”。

  范志毅一案出现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审判中运用“公众人物”理论的案例。有的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则被法院否决,有的则被法院忽略,如余秋雨诉肖夏林名誉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就对双方争议的是否引入公共人物、实际恶意等避而不谈。范志毅案中虽提到了“公众人物”,但并不表明采用了美国沙利文案的原则。众所周知,沙利文案确立的两个重要原则即是“公共官员”和实际恶意原则,然而这两个原则是一起使用的,并不能随意分开使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并没有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具有“实际恶意”,而是要求媒体证明在发表过程中遵循了新闻真实的原则。判决书中明确表明“判断一则新闻报道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在本案的判决中写到“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但并不能由此推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就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公众人物才需要到媒体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和理解。

  司法解释建议稿中对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只要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被告没有主观恶意,法院对其提出的侵权请求则不予支持。当前我国有关公众人物诉媒体侵权的案件中,公众人物多为文化领域、艺术领域等的名人,而很少有公共官员。这与我国“党管媒体”的新闻体制有关,这使得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政府官员脱离于舆论监督的范围。在我国,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属于公权力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一般的公众人物在受到媒体造成的名誉损害时,并没有很好的途径来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因此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沙利文原则在我国的应用并不具有其在美国应用所具有的影响,反而会出现一些偏斜。

  医疗纠纷是指在一定的始发和诱发原因的作用下,患者对医疗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或是对其服务结果有异议,而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不满,提出各种权益要求,医患双方认识存在分歧,形成的一种暂时的、特殊的医患关系状态的过程。医疗纠纷是一个中性词,它不必然体现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法律属性,它只代表着一种责任不确定的争议状态,而真正体现法律意义的应该是其下行概念,如医疗合同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①在医患矛盾尖锐的当下,尽快健全医德建设中的媒体报道规范,显得格外重要和急迫。

  医学题材往往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由于医学知识匮乏,很多媒体从业人员容易偏听偏信,缺乏个人的判断。8毛钱所带来的暂时性病情缓解,却被媒体误报为治愈,须知缓解和治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且事物是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当中。医学研究发展日新月异,医学领域分工越来越细,很多医务工作者也无法避免出现专业短板,更何况普通新闻记者。

  非平衡报道导致新闻失实,“八毛门”事件当中部分媒体只采访了患者家长陈刚,并没有深入采访事件另一方当事人深圳市儿童医院医生和护士,以及采访医学方面的相关专家。面对医患矛盾双方,记者不给另一方说话的权利或者是给的不够,报道怎会全面、真实、公正、准确?

  关于“八毛门”事件中“可能要10万元手术费” 的说法,在其他媒体的转载、加工、“润色”后渐渐变成了确凿的数据,甚至有模有样地变成了医生跟陈刚说的具体的手术费用。这种证据不足又不愿实地采访的毛病,不负责任的转载,导致了新闻的失实,以至于引起社会上一连串的不良影响。

  与此同时,公众对大众传媒的过分期待容易导致新闻界越位。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和执行者的不公正,公众特别是一些利益受侵害的群体,常常把目光投向新闻媒体,于是当发生利益受侵害的时候,公众希望媒体能够通过舆论监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过分的期待容易导致新闻界的越位,使一些记者自认为是“救世主”而妄下结论。

  “八毛门”事件中记者的所作所为容易让人联想起到另一件有关医患纠纷报道的极端事例,即2007年发生的“茶水发炎”事件,记者乔装成患者,将普通茶水代替尿液送到杭州10家医院检测,结果有6家医院检测出茶水有炎症,即患者有炎症,从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人认为此次新闻策划大快人心,医院的专业性遭受质疑。但舆论主流逐渐倾向于批评记者的职业道德和新闻报道手段,用茶水代替尿液检验,本就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实验,同时,被点名的医院没有获得辩解的机会。

  当今社会良好的医患关系显然离不开医德的建设,引导社会舆论的新闻媒体更应该在医德建设中有所作为,因此规范医德建设的报道就显得格外重要。

  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现代医学不仅范围广且更深入,医学发展高度分化又综合,媒体从业人员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尊重医疗卫生规律,理解医学风险的存在,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下结论。

  国家相关的卫生机构及新闻机构、大学、医疗学术机构的调查报告等学界的声音和特定领域的专家都是最好的信源,他们可以提供给受众权威的、透彻的事实和解答,提供给受众正确看待事件的参考。②同时,媒体记者不能僵化,不能局限于单一信息来源。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要求媒体从业人员平衡报道,在医患纠纷的报道中,双方矛盾尖锐,必须给双方事人表达意见的权利。

  审慎地对待新闻事件,深入了解、慎重报道。只有新闻界遵循专业原则,遵守新闻道德规范,保证报道的客观真实,把弘扬社会正义的职业热情投入到理性和客观的报道中,才能促进社会进步和国民人格的健全。

  基于以上背景,笔者以人民日报新媒体的发展现状及相关研究为重点,借助中国知网、各类数据库和搜索引擎、人民日报新媒体官网等途径,对人民日报新媒体的现有发展格局及相关研究情况进行了调查与了解,其结果综述如下。

  目前,人民日报对“新媒体”一词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已经基本上与学界与业界对该词的认可度一致,人民日报向新媒体转型的步伐更加快捷化和高频化,并重点反映在三类新媒体领域。

  2012年7月22日凌晨4点58分,人民日报法人微博在北京暴雨之夜上线。人民日报法人微博以“权威声音、主流价值、清新表达”为目标定位,以“参与、沟通、记录时代”为使命,内容设计以传播人民日报观点和信息为主,兼顾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服务类信息,并适时组织开展微访谈、微直播、微调查等活动,关注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2014年7月23日,人民日报法人微博创办两周年之际,其在人民网、新浪网、腾讯网的粉丝总数超过4610万,位列所有媒体微博账号之首;仅在新浪平台,粉丝总量就达2200万,单条微博的平均转评数最高达5000次,开博以来总阅读量超过200亿次。

  人民日报微信公众订阅号的开通,标志着人民日报与时俱进地搭乘新媒体的快车,开拓出另一块新媒体的园地。其口号沿袭人民日报法人微博的“参与、沟通、记录时代”,分为“社会热点”、“微博精粹”、“特色栏目”,其中,“特色栏目”又分为权威解读、地方治理、人民时评、新青年、@人民日报等五个板块,从而建立起与人民日报法人微博的关联和互动。

  2014年6月12日,人民日报新闻客户端上线。人民日报新闻客户端“闻”、“评”、“听”、“问”四大板块的设置,既突出体现了人民日报的权威资源优势和评论优势,显示出自信和底气,又体现出人民性和群众性,让以往“高大上”的人民日报接上了地气,展示出大胆创新的精神。

  目前,人民日报已经初步形成法人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新闻客户端三位一体的移动传播布局,并开始形成融合报纸、杂志、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电子阅报栏、二维码、手机报、网络电视等多种传播形态的现代化全媒体矩阵。

  自人民日报着手新媒体的战略布局始,学界和业界就开始关注其进展变化并发表相应的研究论文。从这三类新媒体的比较来看,因为人民日报法人微博上线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相关研究最多,对人民日报微信和人民日报新闻客户端的研究不是很多。具体来说,目前已有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共性角度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使用和营销情况的研究。比如探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品牌传播中的作用,以微博、微信这些新兴的传播方式作为平台,形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①

  二是从个性角度对人民日报新媒体的整体分析。比如探讨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的实践及其价值,认为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扭转了受众的“刻板印象”等。②

  这方面是已有研究比较集中的领域,主要从“实然”角度来分析人民日报新媒体。

  一是从舆论引导的角度进行考察。如围绕打通“两个舆论场”、消弭社会分歧的议题。③

  二是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从传统媒体影响力的角度加以分析。如从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的角度,对党报官方微博影响力进行实证探究。④

  三是以典型个案为例,来探究具体报道方式的改进与完善。比如,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在雅安地震中的报道为例,来分析传统媒体微博在灾难报道中的角色问题。⑤

  这部分主要从比较中发现问题,并从“应然”角度来分析人民日报新媒体的发展策略。

  首先,将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与其他媒体的官方微博进行比较。如以“人民日报”和“央视新闻”微博两会报道为例,来探析传统媒体微博时政报道的优势与不足。⑥

  其次,在梳理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人民日报新媒体的发展策略。如在开设官方微博之后如何运营和传播,是传统媒体要探索的关键所在。⑦

  目前以人民日报为原生母媒体,人民网为次生子媒体,衍生出越来越多的“人民系”新媒体及数据库,包括人民微博、人民数据等,也逐渐出现了有关这些新媒体及应用形式的相关研究。例如,基于“人民舆情”案例库,对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进行比较研究。⑧

  通过以上对人民日报新媒体发展现状及相关研究的梳理,从品牌传播的角度加以思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从实践来看:人民日报新媒体已开始起步并形成较大影响力,但仍然存在问题和不足

  其问题与缺陷主要表现在:人民日报新媒体在青年群体中的认知和评价尚不够高,未能摆脱年轻人心中说教、刻板的传统人民日报形象;受众细分程度不够明显等。这一系列问题,对人民日报新媒体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的凸显提出了很大挑战,成为其新媒体转型中亟待破解的难题。

  (二)从研究来看:相关研究已跟进并形成一些成果,但相对来说较为单薄,尚无有针对性的品牌打造方案与策略研究

  与关于其他新媒体的研究相比,目前有关人民日报新媒体的研究显得较为单薄;更重要的是,目前尚无从品牌传播的角度和媒体品牌的高度,针对人民日报新媒体品牌打造、维护和优化方案与策略的研究,这也从另一方面凸显出对人民日报新媒体研究的欠缺和待完善之处。

  综上所述,人民日报新媒体的实践和研究已经逐步展开,并在国内主流媒体的新媒体转型大潮中占得先机。然而,由于缺乏互联网和新媒体思维的指导,人民日报新媒体在受众特别是青年群体中的品牌影响力尚未完全展现出来。因此,在今后的新媒体战略布局中,人民日报应着力从品牌定位与品牌打造入手,借助其在政策、财力、人力等方面的优势,运用一系列品牌传播策略,构建具有影响力、接受度和美誉度的人民日报新媒体品牌。

  【本文受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资助】

  ①苏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品牌传播中的作用》[J],《现代商业》,2013年第18期

  ②张伦雯:《〈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的实践及其价值分析》[J],《新闻世界》,2013年第4期

  ③李逢时:《打通“两个舆论场”、消弭社会分歧――透过人民日报微博看媒体微博的舆论引导功效》[J],《活力》,2013年第6期

  ④管艺雯:《党报官方微博影响力的实证探究――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为例》[J],《商情》,2013年第9期

  ⑤马凯:《浅析传统媒体微博在灾难报道中的角色――以人民日报微博雅安地震报道为例》[J],《新闻世界》,2013年第7期

  ⑥马凯:《传统媒体微博时政报道的优势与不足――以“人民日报”和“央视新闻”微博“两会”报道为例》[J],《新闻世界》,2013年第5期

  ⑦张蕊 金佳:《新媒介生态下媒体官方微博的传播策略――以人民日报新浪微博为例》[J],《新闻世界》,2013年第8期

  ⑧白健 樊攀:《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比较研究――基于“人民舆情”案例库案例分析》[J],《新闻世界》,2013年第5期

  ①张明言:《框架视野下的主流媒体官方徽博研究――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为例》[J],《今传媒》,2013年第9期

  论文摘要 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在做深入报道时往往会侵害到公民隐私权,这无疑造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本文旨在通过对二者价值冲突加以分析,明晰隐私权的常见形态,分析现有隐私权立法,为解决这一冲突的相关立法司法提出有益建议。

  1、新闻自由的内涵及其价值。我们平时所称的新闻报道自由(以下简称新闻自由),最早是由而来。大概由如下几种自由权利构成:(1)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2)以某种方式或形式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的自由;(3)传播某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新闻自由以为依据,是的必然延伸。新闻自由属于民主与****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表现为人类认识自然界、人生和社会的报道权。

  2、隐私权的内涵及其价值。隐私权,又作“不被打扰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隐私权诞生之日起,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时至今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比如我国宪法中对隐私权就有相关规定,虽其中未明确出现“隐私权”的字眼,但是,隐私权的内容却基本涵盖其中。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隐私权从产生开始便体现着人格尊严和价值。

  综合上述,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是两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二者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都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组成部分,也都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不可缺少的。就目前中国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皆不充分。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是国人对人格权保护不够重视,尤其是像隐私权这样的纯粹的“舶来品”,许多人更是对其认识不足。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强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重要性,使其对社会作用的价值充分发挥,以期借助实现民主法治社会的目标。

  尽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也存在着固有的矛盾。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为了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和精神需求而将其报道深入到生活的各个层面上,这就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媒体在生活中的作用、特点及运营方式,也决定了它所报道的内容极易牵涉到别人的隐私。如此一来,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在实际生活当中不胜枚举。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有许多学者把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但是,就一般意义上的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冲突来说,作者仍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更为重要一些,究其原因:首先,在任何社会中,权利、自由都是OB电竞,相对的。其次,从权利平衡的角度来看,新闻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再次,网络媒体的发展使新闻侵权的危害性变得更加严重。最后,在现阶段,充分强调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发生的侵害公民隐私权案件大都是因为新闻媒介不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内容而引起的。 具体来讲,新闻侵害隐私权主要发生在新闻采集和新闻报道当中。

  新闻采集是新闻活动的开始,许多新闻单位为了使新闻报道具有独家性,获得能产生轰动效应的资料,不得不用各种方式采集新闻,在此过程中便可能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论述,新闻采集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非法闯入和强行采访;(2)窃听或监视;(3)窃取个人资料;(4)隐性采访。

  新闻报道,是将获取的信息、新闻材料公布于众,是新闻成之为“新闻”的重要环节。除了新闻采集过程构成新闻侵害隐私权外,在新闻报道中发生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对他人隐私的不当使用:(1)未经同意,对有关个人财产、婚姻、家庭情况以及生理缺陷、疾病史的披露。(2)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不光彩的经历。(3)犯的案件中涉及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4)实地报道中使用杜撰的材料造成的侵权。

  1、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我国宪法已经间接地从几个方面确认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可侵犯,从总体上为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方面对隐私权的保护 ,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法律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法律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三是概(下转第64页)(上接第60页)括保护方式,即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2、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了宪法和民法之外,我国的《刑法》、《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当中也有涉及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但是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上的软弱无力和实践中可操作性差的弊端。

  在我国,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司法都起步较晚,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与新闻自由这样的孪生的冤家对头,如何划清二者的范围,尚有大量工作要做。为了尽量协调好二者的冲突,必须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民法中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是一种相当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我国民事法律中隐私权保护还远远不够,本文认为,民法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单独列出,变间接保护为直接保护。这样,不仅便于当事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直接向法院提出隐私权的诉讼,还可使公民依据隐私权来对抗容易侵犯隐私权的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如新闻自由、等。

  2、制定《新闻传播法》等相关法规的建议。除了宪法和民法作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法律之外,对容易和隐私权产生冲突的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必不可少。就本文所讨论的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来看,制定《新闻传播法》或类似法律,明确规定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侵犯隐私权的界限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3、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司法实践中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还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二者相冲突的状况多种多样,法律规定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尤其是个案中的情况会远比我们现在所料想的复杂,所以司法实践中法官慎明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处理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这给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熟悉并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在个案中充分考虑到各种特殊因素,总而言之,同一般的侵权纠纷相比,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中强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司法实践中,法官要以公共利益为准绳,细致分析二者冲突的具体情况,或保护新闻自由、或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使得这两种权利或自由达到合理的平衡。

  20世纪60年代,德国哲学家、思想家于尔根・哈贝马斯出版了传播学批判学派研究公共领域理论的经典之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居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和参与政治活动的公共空间。在谈及公共领域转型问题时,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转型的典型标志――从文化批判交往的公众到文化消费的公众的转变,正是通过大众传媒的转变得以完成的,大众传媒在公共领域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伴随互联网的出现,网络公共领域开始兴起。国内传播学界展江、熊光清等学者均对网络公共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展江在2009年提出了“网络驱动型的公民参与”的新概念,“就是指的公共事件或者是公共议题中,公民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表达,包括接受信息,发出信息,发表意见等等。”①熊光清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扩展……人类的公共空间得到了极大的延伸,这为批判精神的产生和公众舆论的生成提供了新的重要的空间和环境,从而为塑造一个全新的公共领域形态――网络公共领域创造了重要条件。”②此外,据笔者粗略统计,1999-2009年间,中国知网收录的涉及网络公共领域理论相关领域研究的博士、硕士论文近二十篇。从以往研究看,主要集中在对以下几方面内容的探讨: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态特征、网络公共领域建构困境分析以及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建设等,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研究公共领域与传媒关系的重要内容。

  “信息传播技术为公共领域提供了聚会空间、多样且个性化得内容、以及交互作用的机会,对公共领域之本质及在当今世界中的功能转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③2006年3月微博诞生。从全球第一家微博Twitter上线至今,短短六年时间微博已经迅速成长为最为普及的个人信息平台之一。作为网络媒体的“新成员”,微博不仅具有全新的交互式传播方式,更以其信息门槛低、裂变式传播为网络传播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微博在中国的普及较晚,因而涉及公共领域的相关研究还较少。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胡泳认为:“微博在中国是第一个跨越阶层和地域的公共领域……那么这两点都非常重要,因为之前我们从来就没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的,然后瞬间反应的,并且跨越阶层的这样一种工具。”④学者吴鼎名在《媒介批评》一书中考察微博的发育状况时提出“准公共空间”理念,认为微博是“具备公共领域基本功能、运行原则和运行方式的一种活动空间或公共场所。”⑤目前研究仍处于对微博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征与前景展望等初步认识阶段,但可以预见,微博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为其从公共领域理论视角下开展研究提供更多借鉴与参考价值。本文运用公共领域理论,通过对典型案例研究,进一步探讨微博传播在网络公共领域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

  2011年1月25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在新浪微博上开设“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专题微博,该微博向社会发出倡议:“这是由@于建嵘教授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官方微博。希望大家见到街头乞讨儿童就拍照或录像,可传自己的微搏并@此微博,或私信或传本活动专用信箱:.请各位关注并给力。”⑥截止到2011年11月29日10:00,“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粉丝数已达214239人,共转发、回复微博达6214条。⑦本文中,笔者结合以下四点内容探讨以“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为代表的微博传播在网络公共领域建构中的意义和影响。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于建嵘教授在接受专访时曾谈及创建微博的初衷:开设“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之前,他的个人微博已接收许多有关乞讨和被拐儿童的信息,仅靠个人力量难以对所有信息进行有效处理,所以他采纳网友建议建立一个专题微博,使这项公益行动得以壮大并有效的开展下去。对于乞讨、被拐儿童的社会问题,发起人希望借助微博平台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其中,而亲情伦理引导下的社会共同记忆与体验正是这项公益行动的最重要的情感、伦理、文化的支撑。“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出现并非“昙花一现”,已有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关注并参与到这项公共维权的行动中。

  微博的公共性集中体现在对普通网民特别是社会的关注上。“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作为关注乞讨和被拐儿童的公益微博,为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了实际而有效的救助。2011年初,彭高峰成功寻子就是在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的背景下发生的。仅2011年春节期间,先后有陕西、江西等六名网友通过“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找到了自己孩子的下落。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是网络时代典型的公民行动,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注,促进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从公众人物到数以万计的普通网友,纷纷加入到解救乞讨儿童的公益事业中,通过频繁转发微博内容或以专业知识建议开办乞讨儿童数据库,都为扩大该微博社会影响力贡献了力量,体现了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注,成为公民社会构成过程中的“中坚力量”。知名人物的代表之一邓飞(《凤凰周刊》调查记者,“免费午餐”活动发起人),既是“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关注者,又亲身加入到解救乞讨儿童的行动中。作为知名媒体人,邓飞主动肩负起这些社会责任,也通过微博传播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

  “能够形成共识和公共舆论”是构成公共领域的重要因素之一,网络舆论空间的生成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空间基础。关注“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网民,将对乞讨儿童的关注融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地铁上、马路边、车站里,只要碰到乞讨儿童,网民就会以“随手拍照”的形式将其照片@到“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上,并附加有关乞讨儿童的基本信息供公众查询。网民在解救乞讨儿童的过程中,自由、平等和公开的讨论问题,充分发挥了具有批判意识的公共监督的权利,进而催生出相关话题网络舆论的“发酵”,最终激活了网络公共领域。

  首先,微博传播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提供了群众基础,真正实现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公共讨论。微博出现之前,博客是新兴网络新媒体的代表。博客虽然为网民提供了的话语平台,但博客的创建及内容“掌握”在少数社会精英手中,普通网民仍处于网络话语空间的从属地位。微博出现之后,以其“140字以内的文字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的特性,使得更多网民拥有个人信息与分享的平台,打破了博客时代精英话语的藩篱,使得“人人成为议题设置人”的梦想成为现实,实现了网络公共领域所倡导的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性与开放性。

  其次,微博关注典型社会问题,更具批判性,对于强化网络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在一些热点事件中,有反映慈善机构监管缺失问题的“郭美美”事件、援助西部贫困学生的“免费午餐”活动、关注社会乞讨现象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以及反映官员贪污腐化问题的“**门”系列事件。可以看到,在微博的公众讨论空间里,任何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话题都可以迅速传播并成为网络热点,甚至成为传统媒体关注和追踪的新闻事件,充分体现了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

  微博传播中虚假信息的出现。正因为微博具有强大的信息交互性传播特点,任何虚假的网络信息一旦出现,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被网民大量转载,几何级OB电竞,地传播,即使媒体在最短时间“澄清”,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已经造成,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微博成为不良情绪的宣泄地。根据2011年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从微博用户上微博的目的来看,关注自我是使用微博的最主要目的,包括表达自我情感(74.3%)、记录生活与成长(59%)……这说明,微博已经成为中国公众自我宣泄和表达的空间。其中,不良情绪的宣泄(名人微博骂战等事件的频出)使微博俨然成了抱怨和发泄的滋养地,不仅对事件当事人造成伤害,更是破坏了微博传播中的“公共秩序”,对于网络公共领域的构建具有消极影响。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指出,随着公共领域结构的转型,媒体公共领域的转型呈现为一种“重新封建化”的过程。中国目前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转型中的网络公共领域同样面临着 “再封建化”的挑战。尽管微博传播还处于调整完善阶段,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应看到,微博的出现,为网络公共领域发展中存在的开放性公共讨论平台的缺失、媒体舆论监督的疲软等问题提供了化解的方案。微博传播作为网络公共领域建构的重要组成,可以有效预防网络公共领域“再封建化”的发生。如果说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从文化批判交往的公众到文化消费的公众的转变,是通过大众传媒的转变得以完成的。”那么可以预见微博传播所带来的网络公共领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亦将为大众传媒的下一次转变提供新契机,而大众传媒的转变是否会促成公共领域的又一次结构转型?我们拭目以待。

  ①《祝华新 展江谈网络问政:别轻易用刑法惩治网民》,2010-03-05,

  ②熊光清,《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征与前景》,《教学与研究》,2011(1)

  [论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业本身的性质必然要求信息公开。我国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在有关条例、文化信息化建设虽然有了初步探索,但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平衡机制上的信息不时称;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公开方式比较被动,文化信息化建设不完善。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增强文化信息公开意识;继续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机制。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社会兴办的面向全体公民的非营利性的文化事业组织及其场所和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就我国文化发展状况来看,公益性文化事业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如新华社、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省级党报与党刊等承担党和国家喉舌功能的政治性文化事业;二是如作为国粹的京剧、昆剧等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事业单位;三是如公共图书馆、文物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四是如面向社会群众的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等文化事业。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文化事业单位、部分非政府组织以及个别企业根据社会公众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公开主体所掌握的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的行为与制度。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文化管理信息,比如文化决策、财政、人事方面的信息。二是文化系统本身应该传递的服务于大众的文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化事业单位为公民提供的教育、知识、审美熏陶和休闲娱乐信息。

  2004年5月31日,据国务院法制办透露,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完成,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法案,只是在其他法律中仅有零星的法律条文。1997年颁布的《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X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宣传文化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这些规定体现了文化事业信息公开趋势越来越明显。

  文化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被列入“十五”计划的重要任务。文化部信息化规划的主要目标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手段,加强有中国特色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增强文化发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信息日益扩大的需要,加速我国“十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要把文化资源数字化、文化管理网络化、文化事业信息化作为“十五”信息化规划的主体工程,使文化事业真正成为信息社会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建成的“中华文化信息网”和已经启动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标志着当前文化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成绩。

  在“十一五”规划中,文化部注意解决城乡公共文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把《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规划》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目录。《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规划》(文化部分)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县县建有图书馆、文化馆(或两馆功能合一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乡乡建有文化站,1/3的行政村建有文体活动室;乡文化站和村文体活动室藏书人均达到0.1册以上,县公共图书馆藏书人均达到0.5册以上。到2020年,与比较完善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兴办的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

  “十一五”规划中指出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转换机制,增强活力。由此可见,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已经落实到政策层面,注意从大局出发,总体规划,注意从信息传播方式和信息共享主体上改进和加强。

  图书馆的信息不对称,集中体现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上。概括起来,图书馆的信息不对称反映在国内图书馆与国外图书馆、图书馆与上级主管部门、图书馆与信息资源供应商、图书馆与用户、图书馆内部门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信息混淆和相关政策变动等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面。

  大众传媒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政府与媒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而媒体无从获知或者是无权报道。其次是不同传播渠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传播渠道之间由于传播内容、传播技巧的悬殊,强势与弱势得以体现。

  博物馆作为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负有收藏、科研和教育三大职能。但是由于博物馆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比较强,它往往与社会联系比较少,管理方式比较陈旧,不大注重自身的宣传,公众对它的了解非常有限,所以博物馆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尤为明显。

  一些文化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只公开社会公众已知的信息,避开公众未知的信息;只公开已经办好取得实效的信息,避开未落实未办好甚至办砸了的工作信息;只公办事结果方面的信息,避开依据性的、过程性的信息;偏重于公开政府占有的社会公众信息,而很少公开反映政务工作的信。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信息公开只注重公开为大众服务的科学文化信息,而用户对图书馆的组织、机构、决策、管理、规划、目标、计划等一无所知。这就造成用户信息的闭塞,从而引起图书馆与用户彼此之间的误会,造成图书馆在用户心目中信用度的降低。政府和传媒之间应该是合作多于分歧。前者致力于更多地公开信息,后者致力于更好地收集、处理和传播信息。我国新闻传媒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有时不能全面、如实和及时报道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判断的国内外重大新闻,而且,新闻媒体在获取资源和传播过程中可能造成信息失真,使公众通过新闻媒介不能如实地获得准确、充分、及时、可靠的政府信息。其表现有:对信息不披露,披露不及时,披露的信息不实、不线,信息公开的方式比较被动,文化信息化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目前的信息公开形式是一种政府权力型公开,文化主管部门掌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是否公开,在多大范围内公开,政府拥有最终决定权,大众只能是被动接受,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在它们不公开时,大众也没有请求公开的权利。

  我国的文化信息化建设虽然已经纳人国家发展规划,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对文化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经费和人才不足;现有成果多数为早期开发,未能考虑网络环境,数字化程度较低,且宣传推广不够;未广泛采用国际信息化相关标准与规范;对外交流和宣传不够;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文化部门的某些领域信息化程度较低等。

  要增强信息公开意识,要从两个方面人手。第一,提高公民的文化信息权利意识。文化权利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飞公民要切实维护自身文化权利,就要珍视自身的文化信息权利。文化信息要强化维权意识,处于文化信息竞争强势的群体要尊重的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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